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6-30  来源: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向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行政执法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科室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报或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行为、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六、局纪检监察机构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七、局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需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八、局纪检监察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相关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九、局纪检监察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局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定,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纠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十二、调查终结后,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相关材料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十三、局纪检监察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十四、局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迁安市工业和信息化

                2020810

编辑人:王立华

审核人:郝爱东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