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0-10-31  来源:大五里镇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卫生健康局自由裁量基准

 

81处罚事项: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裁量标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

82处罚事项: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设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裁量标准:《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编辑人:王一凡

审核人:徐敏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