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1-02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
   类别
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091001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会计科、  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09100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09100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单位: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09100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091007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09100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091009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91010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91011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会计科、资产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091012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财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1013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省财
   政厅
非税收入管理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09101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会计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091016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 会计科、资产科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法人、其他组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单位:3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091017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会计科、资产科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法人、其他组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单位:5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091018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一条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091019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91020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会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021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
   
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会计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091022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023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024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025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02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27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28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财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33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  
091034政府采购评标不正当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  公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91035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36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37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  
091038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41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1042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
   处罚
财政局资产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8001会计检查行政
   检查
财政局会计科、监督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098002财政票据
   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09800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行政
   检查
农发办综合科、资金科、土地科、产业化科、监督评价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  法人、其他组织  
098007
   新增事项
政府采购检查行政
   检查
财政局采购
   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  
098008
   新增事项
资产评估监督检查行政
   检查
财政局资产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  
098009
   新增事项
资产检查行政
   检查
财政局资产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编辑人:陈明芳

审核人: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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