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财政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日期: 2020-11-02  来源:迁安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号执法项目大类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依据提交部门应提交的审核资料审核重点
1行政
   处罚
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会计科、  监督科  
2行政
   处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会计科、监督科  
3行政
   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监督科  
4行政
   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会计科、监督科  
5行政
   处罚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  
6行政
   处罚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办公室  
7行政处罚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  
8行政
   处罚
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办公室  
9行政
   处罚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会计科、资产科   
10行政
   处罚
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财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  
11行政
   处罚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第四十条非税收入管理局  
12行政
   处罚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预算科、国库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会计科  
13行政
   处罚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6号)第三十九条 会计科、资产科  
14行政
   处罚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四十条会计科、资产科  
15行政
   处罚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0号)第三十一条资产管理科  
16行政
   处罚
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公室  
17行政
   处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资产科、会计科  
18行政
   处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资产科、会计科  
19行政
   处罚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资产科  
20行政
   处罚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资产科  
21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   
22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   
23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资产科  
24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资产科  
25行政
   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预算科、监督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社会保障科、农财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  
26行政
   处罚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或违规分包中标项目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办公室  
27行政
   处罚
政府采购评标不正当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政府采购办公室  
28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政府采购办  
29行政
   处罚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办  
30行政
   处罚
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行为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办  
31行政
   处罚
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办  
32行政
   处罚
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办  
33行政
   处罚
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资产科  
34行政
   检查
会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会计科、监督科  
35行政
   检查
财政票据
   监督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管理局  
36行政
   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综合科、资金科、土地科、产业化科、监督评价科  
37行政
   检查
政府采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采购
   办
  
38行政
   检查
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一条资产科  
39行政
   检查
资产检查《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资产科  

编辑人:陈明芳

审核人:李晓明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