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三)执法权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类执法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等;
(六)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公开接受监督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许可条件、申请书文本式样、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错误示例)、办事流程、办理期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渠道、是否收费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机关、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
(五)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
第八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公示载体
第十条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公示的平台载体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公告、小微企业名录等。(2)在迁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里面的“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公示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外的其他应公示信息。
(二)办公场所:可在注册大厅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主要公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部分)。
第四章 公开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公开平台中的执法公开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局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需公示的内容由各责任科室进行整理汇总,经业务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通过执法公开载体等途径公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法规科负责整理汇总。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由各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整理汇总。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公开工作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
(一)法规科:
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
2、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汇总整理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公众监督与救济方式
(二)人事科:
局相关科室(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三)信用监督管理科: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各业务科室:
1、权力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条款的整理更新)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行政检查部分)
3、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只限行政许可)
4、投诉举报服务指南。
第十四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科室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由承办机构自执法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2)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由承办机构自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3)“双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行政许可信息长期公开;行政检查信息中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或移出记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长期公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需撤下的公开信息,由公开科室经请示对口主管局长批准,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六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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