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违法行为描述: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法律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二)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1.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整改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整改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整改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罚款。
七、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二十七项违法行为
二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三十四项违法行为
三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一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三项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1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履行2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履行3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六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标准第十七项、第十八项、第十九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至4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处以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5项中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为5至9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实施标准第十九项违法行为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伤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三、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实施标准第十七项、第十八项违法行为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提交重新办理申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储存限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数量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数量50%以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实施标准第十五项违法行为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实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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