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

发布日期: 2020-11-04  来源:上射雁庄镇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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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法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销售走私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执行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1000公升以下。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销售油量1000公升以上5000公升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5000公升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销售违禁油品5吨以下。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 ,或销售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销售油量1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且购进油量5吨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购进油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购进油量10吨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初犯,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5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倍或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2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认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执法标准:

(一)情节轻微:违反有关规定,具有偶发性,给予警告,或处3000元—10000元罚款;

(二)情节一般: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三)情节严重: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3次以上的,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且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三、典当管理办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违反资金管理规定。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1)情节轻微:借款额度在10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借款额度在1030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借款额度超过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1)情节轻微:拆借资金在10万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拆借资金在1030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拆借资金超过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情节轻微:超过规定限额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超过规定限额10%20%的,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超过规定限额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4、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1)情节轻微:贷款余额超过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贷款余额超过10%2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贷款余额超过2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5、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

1)情节轻微:典当余额超过25%3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余额超过30%5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余额超过5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6、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的,处20000元罚款。

1)情节轻微: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25%3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30%50%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抵押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违反规定费率。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典当当金利率,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等量齐观及期限折算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42‰—52‰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超过52‰—62‰的,处1000020000罚款。超过62‰以上的,处2000030000罚款。

3、情节严重: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27‰—37‰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元罚款;超过37‰—47‰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20000元罚款;超过47‰以上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34‰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超过34‰—44‰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超过44‰以上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下列业务的: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2、动产抵押业务;3、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两次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动产抵押业务。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2次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四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的。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投资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投资额占注册资本10-20%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投资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典当行初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行两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行两次以上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2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情节一般:2次违反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认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

1)情节轻微: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以下,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5%10%(含),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该股东入股金额10%以上,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1)情节轻微:30日内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30-60日内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超过60日以上未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日内仍不备案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510日仍不备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10日以上仍不备案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反规定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保存持卡人信息35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持卡人信息保存3年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向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的,逾期不改正,且导致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在3次以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25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反规定6次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2次以下,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情形在25次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未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未将退货资金退至原卡,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20000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且引起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违反规定2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030000元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认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具有偶发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0元罚款。

2、情节一般: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内未在终止兑付日前40日内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1000020000元罚款。

3、情节严重:提供有偿退卡服务,且超过法律规定时限10日以上未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处20000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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