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1-04  来源:永顺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永顺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和工作职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内设机构,以本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通过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迁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工作,按照规定履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采集、汇总、传输、发布和更新的职责。

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1.三项制度:《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四类文本: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文书范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3.五个清单:《迁安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4.其他需公示材料:《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及救济途径》。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格执行2人以上“亮证执法”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示。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公开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不予公开内容。

2.公开时限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时,注明公开期限。

3.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三、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15日和131日前向市司法局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四、行政执法公示纠错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五、责任追究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公示职责,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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