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1-04  来源:永顺街道办事处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永顺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有效减少行政执法争议,树立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的双向监督,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工作职责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要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为内设机构,以本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归档的活动。

本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本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一)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

  1.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2.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

1.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2.询问情况;

  3.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4.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5.抽样取证情况;

  6.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7.证据保全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9.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10.听证、论证情况;

  11.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

   1.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2.综合行政执法队拟作出决定情况;

  3.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

  4.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5.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6.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四)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

   1.送达情况;

 2.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4.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5.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一)基本要求

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省司法厅统一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向当事人出具规范、完整、准确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综合行政执法专用章,载明签发日期。

 (二)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文书。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2.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的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3.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四、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随卷归档。

(一)基本要求

1.根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制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2.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3.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4.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等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5.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根据乡镇和街道改革要求,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按A类标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配备具有防爆、夜视、定位等功能的音像记录设备。

(二)主要内容

1.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6.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五、 归档与使用

1.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合理确定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3.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推行数字化归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对所有的执法音像记录统一保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实现“一户式”集中储存。

4.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职责,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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