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0)

发布日期: 2020-11-0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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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

四、审批机构

各乡镇、街道。

五、许可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流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详见流程图)

九、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十、监督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十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30夏季2:305:30

十四、办公地址

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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