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指南(2020)

发布日期: 2020-11-0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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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

四、审批机构

各乡镇、街道

五、许可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各乡镇、街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各乡镇、街道)办理注销登记。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各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九、办理期限

15

十、监督方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30夏季2:305:30

 十四、办公地址

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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