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
四、审批机构
各乡镇、街道
五、许可条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各乡镇、街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各乡镇、街道)办理注销登记。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向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书。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各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九、办理期限
15日
十、监督方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30夏季2:30—5:30
十四、办公地址
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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