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
二、依据
《河北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
四、审批机构
各乡镇、街道
五、许可条件
小餐饮登记申请
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五)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七)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小餐饮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三)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小餐饮登记变更
小餐饮登记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申请变更登记证。
小餐饮登记延续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小餐饮登记注销
小餐饮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登记证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经营的;
(三)登记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小餐饮登记申请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办理流程
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小餐饮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详见流程图)
九、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30夏季2:30—5:30
十一、办公地址
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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