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小作坊登记
二、依据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三、受理机构
各乡镇、街道
四、审批机构
各乡镇、街道
五、许可条件
小作坊登记申请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六)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七)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十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二)生产加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三)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申请变更登记证。
小作坊登记延续
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各乡镇、街道)提出延续申请。
小作坊登记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生产加工登记食品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六、优惠政策
无。
七、申请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八、办理流程
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详见流程图)
九、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冬季1:30夏季2:30—5:30
十一、办公地址
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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