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水利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水罚字[ ]年第 号
: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已违反 之规定,依据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迁安市水利局指定银行 账号: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滞纳金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迁安市水利局
年 月 日
迁安市水利局
听 证 告 知 书
迁水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
的规定你对你(单位)给予 的行政处罚,对此,你(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地 点: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迁安市水利局
年 月 日
迁安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迁水罚告字[ ]年第 号
:
经查明,你(单位)因 ,违反了 的规定,现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 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42条之规定,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地 点: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迁安市水利局
年 月 日
迁安市水利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迁水停字[ ]年第 号
当事人: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已违反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特此通知
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联系人: 电话:
地 点:迁安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迁安市水利局
年 月 日
迁安市水利局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受 送 达 人 | |
送 达 地 点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 |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 |
收 件 人 签名或印章 | 年 月 日 |
送 达 时 间 | 年 月 日 |
代收人及与被送达人的关系 | |
备 注 | |
送达人 |
注: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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