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发布日期: 2021-09-29  来源:迁安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

 

一、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河北省教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教育局各科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影响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未作为的;

(七)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造成后果;                     

    (三)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四)以权谋私、贪污罚没款、索取贿赂、敲诈勒索的;

(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造成损失的;

(六)拒不改正行政执法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导致错案或者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的。

八、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二)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十、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十一、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依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性质、情节和后果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性质、情节较重,但危害不大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性质、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除责令检查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政执法资格;

(四)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二、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凡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向安全法制卫生办公室报告;

(二)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转来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接报处室(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安全法制卫生办公室;

(三)安全法制卫生办公室受理的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确认意见,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四)确认为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由安全法制卫生办公室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审理,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需由其他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十四、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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