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事项 | 处罚裁量标准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1.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下的可以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可以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0套以上的可以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1.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 6.情节轻微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 7.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1、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1、第一次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1、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络终端总数占50%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并处15000元罚款。 2、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络终端总数占50%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 3、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络终端总数占60%以上的,掉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情节较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已造成轻微损害,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对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严重损害,由市、县两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责令终止损害,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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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内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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