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收费事项清单 | |||||||||||||||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科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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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302237158185359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收费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
无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无 | 无 | 无 | 政策外生育夫妻双方 | 无 | 无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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