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版)

发布日期: 2020-05-20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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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司法局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序号检查    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     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题)备注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
迁安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第59号令)第四十二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超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
迁安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迁安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
迁安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是否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                     2、是否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


公证员违法行为
迁安市司法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

                1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迁安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对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迁安市司法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依法执业情况;5、人员管理情况; 6、财务管理情况;7、信息管理情况;8、专业化发展情况; 9、党建情况;10、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11、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12、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如:省厅三化建设检查考核)。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迁安市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121号 )第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律师队伍建设情况;3、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4、依法执业情况;5、人员管理情况; 6、财务管理情况;7、信息管理情况;8、专业化发展情况; 9、党建情况;10、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11、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12、按照上级要求进行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如:省厅三化建设检查考核)。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迁安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第59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2000)第6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2、执业表现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检查的内容。

5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迁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第9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第9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1.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3.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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