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迁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是指各执法单位(科室)利用配备的音像记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等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等,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设备配备:
(一)承担执法任务较重的稽查、巡查人员,每组执法人员至少配备2台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每组可根据情况配备1台;
(二)承担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每个科室至少配备2台执法记录仪,以及1台照相机或摄像机;
(三)执法任务较少的单位(处室),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原则每3人1台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或摄像机由全处酌情配备;
(四)各对外的执法业务窗口至少配备2套监控设备;
(五)从事水运、危险品等执法工作的,应配备相应的防水、防爆型音像记录设备。
(六)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执法的人员应配备相关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六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现场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的现场全过程;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科室)负责人。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科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设备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单位(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每台音像记录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科室)应确定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收集、储存。
第十条 局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音像记录信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二条 在进行执法过程全纪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执法人员应对执法全过程的主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
第十四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音像记录的重点参照迁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十五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六条 禁止在非法执法工作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应摆放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着装规范、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信息交给负责信息存储的部门导出保存,并做好交接记录;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音像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执法现场音视频记录信息交给负责信息存储的部门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按照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一条 执法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内容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报经各单位(处室)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保管、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擅自借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导致发生涉法信访、投诉致使工作被动的;
(三)因不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摄录的音像资料内容造成后果的;
(五)故意摄录虚假证据信息或对摄录的音像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六)用于非单位工作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故意毁坏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因保管不妥造成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遗失、被盗的;
(八)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摄录的音像资料损毁、丢失,并造成后果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单位通报批评;
(三)停止执法工作一个月;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除追究上述责任外,还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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