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54项)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 政 许 可 |
230001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3000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3 |
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备案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4 |
省直以外的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5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6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08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 政 许 可 |
230009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30010 |
放射诊疗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11 |
再生育审批 |
卫生计生局 |
行政审批科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
个人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23001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卫生计生局 |
科技管理站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八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一个月 |
不收费 |
| |
230013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
卫生计生局 |
科技管理站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三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
一个月 |
不收费 |
| |
230014 |
预防接种服务人员预防接种资格证书的核发 |
卫生计生局 |
疾病预防控制科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21项 |
预防接种服务人员 |
一个月 |
不收费 |
| |
行 政 处 罚 |
231001 |
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 |
乡村医生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政策法规科 |
2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 政 处 罚 |
231002 |
医疗事故的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51号令)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
医疗机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5日内 |
不收费 |
政策法规科 |
231003 |
对违反《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环境卫生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颁布)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自检查督导发现或受理群众投诉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爱国卫生监督科 | |
231004 |
对违反《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所在单位禁烟工作不力的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颁布)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各类单位和个人 |
自检查督导发现或受理群众投诉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爱国卫生监督科 | |
231005 |
对违反《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力,病媒密度不达标的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颁布)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各类单位 |
自检查督导发现或受理群众投诉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爱国卫生监督科 | |
231006 |
对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
医疗机构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 |
231007 |
对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第三十 |
医疗机构和个人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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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编辑人:李良
审核人:毛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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