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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07  来源:迁安市政府办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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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迁安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迁安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迁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

迁安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减少疫病传播几率,净化环境,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73号)和《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的通知》(唐农办字〔202023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完善优化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进一步提升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补助对象

补助资金用于送交、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实施主体给予补助,送交环节实施主体为养殖场(户),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环节的实施主体为无害化处理厂。突发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实施强制扑杀的畜禽不再给予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原则

补助资金按照尸体大小分段进行补助,采取中央、省资金包干下达,本级财政兜底原则。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送交、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环节补助。各环节补助比例按不同动物品种分别确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一)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病死猪大小分55(含)cm以下(不包含死胎)、55-100(含)cm100cm以上三段实施补助,以上长度是指从病死猪的耳根处至尾根处,其中55(含)cm以下45/头、55-100(含)cm  90/头、100cm以上160/头。经确认合格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送交环节、收集运输环节、无害化处理环节按照“112”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处理1头病死猪,送交环节享受补助的1/4,收集运输环节享受补助的1/4、无害化处理环节享受补助的1/2。收集处理迁安市范围内的田间野地及河流湖泊的无主猪,按照分段标准,收集运输环节享受补助的1/2,无害化处理环节享受补助的1/2

(二)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病牛大小分100(含)cm以下、100-150(含)cm150cm以上三段实施补助,以上长度是指从病死牛肩颈处至尾根处,病死牛体长小于100厘米,每头补助200元;病死牛体长大于100厘米(含)小于150厘米的,每头补助300元;病死牛体长大于15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400元。经确认合格的病死牛无害化处理补助各环节按照“211”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处理1头病死牛,送交环节享受补助的1/2,收集运输环节享受补助的1/4、无害化处理环节合并享受补助的1/4

(三)病死马属动物参照病死牛的标准执行,病死羊参照病死猪的标准执行。

(四)其它病死畜禽按照每吨2000元补助,经确认合格的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211”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处理其它病死畜禽,送交环节享受1/公斤补助,收集运输环节享受0.5/公斤补助、无害化处理环节享受0.5/公斤补助。

(五)特种畜禽胴体由无害化处理厂出资收购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按照1500/吨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

五、保障措施

(一)具体执行时间。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0211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按照《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分类补助方案的通知》(唐农办字〔2020234号)执行。

(二)统筹安排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包干使用,统筹中央、省和本级财政资金,足额补助,并及时下达,保障辖区内病死猪及其它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其它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集中无害化处理资金在上级无具体补助资金政策情况下,暂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四)推动生猪保险B条款和其它畜禽保险与集中无害化处理联动。严格落实育肥猪养殖保险B条款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做到应保尽保,降低养殖场户生猪养殖风险。严格落实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五)完善制度和台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地工作实际,不断完善病死畜禽申报、收集、暂存、确认、运输和集中处理等各个环节衔接程序和监管制度,认真完善每个环节台账记录,规范档案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六)严格监督监理。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要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项目加强监管,按照省市要求,实施收集、运输、进场、处理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病死畜禽(特种畜禽胴体)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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