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十必须”“五提倡”

发布日期: 2021-05-14  来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十必须”“五提倡”

“十不准”即:

不准无证执法;

不准越权执法;

不准违规拦截检查车辆和扣留车辆;

不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不准随意处罚;

不准违反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不准以罚代管;

不准趋利执法;

不准选择性执法;

不准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十必须”即:

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和管辖区域内执法;

必须亮证执法;

必须使用执法规范用语和文明用语;

必须按照执法规范拦截检查扣留车辆;

必须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必须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必须纠正违法行为;

必须同案同罚;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五提倡”即:

提倡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带头一线执法;

提倡思想政治学习和法治业务学习教育紧密结合;

提倡柔性执法、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等人性化执法;

提倡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降低执法成本;

提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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