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版)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填报单位(盖章):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主要领导签字:王克骄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被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 |||
2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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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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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 | |||
5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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