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罚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 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其他没收事项 | 实施依据 |
| 1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一万元以下 | 是 | 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2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五千元以下 | 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3 |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三千元以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4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五千元以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5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一千元以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6 |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一千元以下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7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是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8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是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9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10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 11 |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
| 12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是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13 | 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二十三条 | |||
| 14 | 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二十四条 | |||
| 15 | 医疗机构聘用外单位在职、因病退职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二十五条 | |||
| 16 |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 17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
| 18 |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 19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 20 |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 ||
| 21 | 心理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
| 22 | 采供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 ||
| 23 |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 |||
| 24 |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25 | 采供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26 |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27 |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28 |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六十二条 | |||
| 29 |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六十七条 | |||
| 30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31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 32 |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 33 |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 3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
| 35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
| 3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行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传播、流行的;(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 |||
| 37 |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 |||
| 38 |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衣生活用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出售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 |||
| 39 |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相当出售金3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的,以5000元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 |||
| 40 |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 |||
| 4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42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4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44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45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46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47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48 |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 49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 50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 51 |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是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5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 53 |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是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 5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55 |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56 |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57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58 |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59 |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二条 | |||
| 60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四条 | |||
| 61 | 消毒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五条 | |||
| 62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6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64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65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
| 66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 67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 68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 69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
| 70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
| 71 | 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
| 72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 ||
| 73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 ||
| 74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
| 75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 76 |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 77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
| 78 |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7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8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81 |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
| 8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
| 83 |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是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84 |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85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
| 86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 ||
| 8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8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8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90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91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92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 93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94 |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 |||
| 95 | 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 |||
| 96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
| 9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七十二条 | |||
| 98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
| 99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
| 100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 |||
| 101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 |||
| 102 |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九条 | ||
| 103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52号主席令,2018年12月4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八十条 | ||
| 104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
| 105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
| 106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
| 107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
| 108 |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
| 109 |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
| 110 |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
| 111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
| 112 | 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
| 113 |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
| 114 |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
| 115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 116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 117 |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
| 118 | 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 119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
| 120 | 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迁安市卫生健康局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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