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迁行审不撤字〔2021〕1号
赵晶:
我局于2021年12月7日接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晶申请撤销中能国源(迁安)发电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调查情况说明》,经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无法证明你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中能国源(迁安)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19〕24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能国源(迁安)发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予撤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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