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5-12  来源:迁安市司法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关于《关于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若干规定》的

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申请举办学校。在符合全市城乡总体规划和教育布局规划的框架内,发改、教育、资规、审批、住建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指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民办学校在项目审批、立项等环节的手续跑办,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民办学校在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制定过程

教育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梳理上级相关文件,20213制定起草了《关于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编办、财政局、资规局、人社局、组织部等部门征求意见,有意见并采纳12021429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510日以迁安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7号)

、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若干规定》主要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含义、办学自主权、设置标准、费用收取、用地政策、师资待遇、学籍管理、学位购买等内容。

(二)主要创新点

1.按不超过民办学校所需教师总数20%的比例,民办学校根据师资需求,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也可引进市域以外县级及以上“名师”、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等紧缺优秀中青年人才,选聘省部属重点师范院校和“双一流”院校应届毕业生,引进的优秀人才和选聘的毕业生作为支教教师。支教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支教周期一般为3年,支教期满后返回原单位或由教育局负责安置。

2. 支教教师在参加职称评聘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符合晋升条件人员情况予以倾斜,由本人编制所在学校履行申报。

特此说明。

编辑人:姚育宏

审核人: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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