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迁安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8年8月通过唐山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推荐申报,民政部评审,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市。为确保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创建圆满完成,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征集社会救助方面存在问题,并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迁安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背景
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体现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制度、高龄津贴制度等十几项内容。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了全面安排,对开展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了部署。民政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破解制约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救助新格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2018年8月我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市,全国共35家,河北省仅迁安一家。
二、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迁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从2018年8月拉开序幕,成立了由陈金钉副市长任组长,在座市直各单位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我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赴北京市顺义区、上海市长宁区、安徽省瑶海区、浙江省诸暨市、石家庄市鹿泉区进行学习考察,召开了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参加的改革座谈会等方式,深入查找分析我市社会救助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支出型贫困未得到有效解决,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贫困家庭未做到制度性安排。基于上述问题,结合改革要求、群众期盼和迁安实际,出台了《迁安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三、临时救助政策改革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所遭遇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乡镇、街道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由分管民政工作负责同志主持的审核审批会议,通过后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公示5天。对于超过3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填写《迁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局申请审批,市民政局应于20日内完成审批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给予6-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财产损失1-5万元,给予3-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3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核查;无异议的,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小组审批。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
3.一事一议方式。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患重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扣除各种报销、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财产损失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20万元以上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4.审批权限。对临时救助金在1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村(居)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对临时救助金超过3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或特别重大困难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审批小组同意后申报,市民政局、市政府审批。
编辑人:姚育宏
审核人: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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