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迁安市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年8月通过唐山市民政局、河北省民政厅推荐申报,民政部评审,我市被确定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市。为确保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创建圆满完成,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征集社会救助方面存在问题,并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迁安市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现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背景
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体现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残疾人专项救助制度、高龄津贴制度等十几项内容。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保障和改善民生进行了全面安排,对开展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了部署。民政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社会救助城乡统筹,破解制约我国社会救助发展的瓶颈难题,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打造统筹衔接、政社互补、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多层次救助新格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2018年8月我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市,全国共35家,河北省仅迁安一家。
二、我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迁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从2018年8月拉开序幕,成立了由陈金钉副市长任组长,在座市直各单位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我局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赴北京市顺义区、上海市长宁区、安徽省瑶海区、浙江省诸暨市、石家庄市鹿泉区进行学习考察,召开了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参加的改革座谈会等方式,深入查找分析我市社会救助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准确性是精准救助的基础,银行存款、车辆、住房、收入仅靠乡镇工作人员核查。乡镇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专业,难以实现精准,这也是乡镇民政干部被问责的主要问题。二是民主评议的公正性有时被质疑,人情保、关系保时有发生。三是“保人”与“保户”问题政策不明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成为群众热议重点。四是补差和分档发放社会救助资金有待具体明确。基于上述问题,结合改革要求、群众期盼和迁安实际,出台了《迁安市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改革内容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由原来的户口本登记所有人员调整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在校接受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纳入家庭成员计算);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人员,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
2.申报材料调整。现在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仅需由户主提供申请,其他材料由第三方负责拍照上报存档。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入户调查,并按时出具调查报告,镇乡根据报告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工作。即减轻了基层民政工作量、降低责任压力,又能提供了量化数据,能够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核查不精准问题。
4.计算家庭收入考虑刚性支出。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将困难家庭刚性支出予以适当扣减:一是就业成本扣减。对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不稳定的,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残疾人就业,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二是教育支出扣减。对考入中专、职高、大专、本科院校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扣减5000元。三是重病患者医疗支出扣减。对获得各种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负后,家庭人均负担的实际费用超出城乡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扣减。四是赡养(抚养、扶养)费扣减: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5.扩大单独施保申请范围:在原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纳入单独施保范围。实现补差和分档相结合的办法发放保障金,2019年保障金额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最低为270元/月;按补差标准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低于270元/月,按27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标准为500元/月;按补差标准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低于500元/月,按500元/月标准发放。
6.减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条件。将原规定的14项否决条件,减少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没有在城镇购买商品房、门市房(不含农村整体搬迁重新安置的商品房);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没有在城镇购买门市房、二套商品房;家庭成员中没有机动车(含面包车)、价值3万元以上的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项否决条件,进行了制度安排,其他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由乡、村和村民主评议掌握。
7.低保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第三方评估机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3)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救助对象入户调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通过评议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4)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小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5)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进行长期公示。
编辑人:姚育宏
审核人: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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