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洋类)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已取得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无任何手续,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的。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已取得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无任何手续,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应缴海域使用金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的。 | |||||||||||
3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
一般 | 海域使用权期满10日内的。 | 在限期内补交的,可以不予罚款。 | ||||||
较重 | 海域使用权期满10日以上不足1个月的。 |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海域使用权期满1个月以上的。 | 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一般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已取得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无任何手续,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海域使用金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或区域用海规划)的。 | |||||||||||
5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逾期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
一般 | 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下的。 | 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0.2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的。 | 逾期拒不拆除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占用海域面积1公顷以上的。 | 逾期拒不拆除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可以不予罚款。 | ||||||
较重 | 经警告后仍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提供相关资料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责令期限内不改正的。 |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采石、挖海砂不足5立方米或者采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幼树不足20株,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采石、挖海砂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采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幼树20株以上不足40株,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石、挖海砂20立方米以上或者采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幼树40株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10件(株、个)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10件(株、个)以上20件(株、个)以下,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20件(株、个)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组织旅游人员不足15人次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组织旅游人员15人次以上30人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组织旅游人员30人次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 第三十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1%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1公顷以上0.5公顷以下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1%以上5%以下的。 | 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0.5公顷以上的或改变海岛总面积5%以上的,或对海岛岸滩、岸线造成破坏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辑人:宋晓松
审核人:吴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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