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3号:矿产类

发布日期: 2022-06-30  来源:杨各庄镇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
1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换证继续采矿和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拒不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拒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越界或者越层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般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
较重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赔偿损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情节较重的。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严重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赔偿损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情节较重的。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6)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因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不合理,或者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及进行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般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改正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
较重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严重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5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3)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4.【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谋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一般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6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较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严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万元罚款。
7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的。未采出矿产品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
8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处罚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
9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1)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般违法情节较轻,经责令后改正,造成损失较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经责令限期恢复后,主动进行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经责令限期恢复后,拒不恢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人:李嘉玮

审核人:赵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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