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公告
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
—1
—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
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
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
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
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
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发布 〈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2018年第1
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
期已届满失效。
—2—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3—
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2
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
纳税人不办理税
务登记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
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
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 (一)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
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4—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
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
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
装置的。 裁量基准
3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办理税务登记
证件验证或者换
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
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4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将其全部银行
账号向税务机关
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
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的。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规定
使用税务登记证
件,或者转借、
涂改、损毁、买
卖、伪造税务登
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
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不满10万元的,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1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6 税务登记 纳税人通过提供
虚假的证明资料
等手段,骗取税
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
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
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办理扣缴
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
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
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8 税务登记 银行和其他金融
机构未依照规定
在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的账
户中登录税务登
记证件号码,或
者未按规定在税
务登记证件中登
录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的账
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
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
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
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税务登记 境内机构或个人
发包工程作业或
劳务项目,未按
规定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有关事
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
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
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10 账簿凭证
管理 簿或者保管记账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设置、保管账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凭证和有关资料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
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账簿凭证 制度或者财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管理
送税务机关备查
会计处理办法和
会计核算软件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将财务、会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
税务机关备查的。
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账簿、
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9—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2 账簿凭证
管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设置、保
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
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
款记账凭证及有
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
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
限内未改正的,或者丢失、损坏、转移、隐匿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凭证不满25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不满10万元的,处
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账簿凭证
管理 非法印制、转借、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
倒卖、变造或者 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
伪造完税凭证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税凭证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
以上不满40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4 账簿凭证
管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税
控装置或者损毁
或者擅自改动税
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违反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未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5 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和报送纳
税资料,或者扣
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
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
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逾期90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90天且180
天以下的,对个人处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180天的,
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超过180天且360天以下,同时存在未
缴销发票或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对个人
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超过360天,同时存在未缴销发票或存
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未列明情形,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12—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6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编造虚假计
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20万元以下,并在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
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超过20万元不满50
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对
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7 税款征收 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
销毁账簿、记账
凭证,或者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
入,或者经税务
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
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
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
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
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18 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伪
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
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
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
报而拒不申报或
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 (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
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 款。
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 (二)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
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 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 少缴已扣、已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三)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案件产生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
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4—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19 税款征收 纳税人不进行纳
税申报,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
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一)能够配合税务机关,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
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对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
款。
(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对个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
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逃避、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
法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20 税款征收 纳税人欠缴应纳
税款,采取转移
或者隐匿财产的
手段,妨碍税务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
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一)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5万元以下
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
机关追缴欠缴的
税款 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 (三)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序号
21 税款征收
违法类型
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
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
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
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
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
出口退(免)税资格:1.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
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
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
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处骗取
税款1倍的罚款,并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
上1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停止
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
万元的,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
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
万元的,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
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因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
年以下。 裁量基准
—16—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
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
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年半以上2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
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
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
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
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5.停止办理出
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
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裁量基准
22 税款征收 以暴力、威胁方
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
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
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
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缴纳税款金额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税
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处拒缴税
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缴纳税款金额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
且未造成税务人员人身伤害或者税务机关财产损失
的,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税务
人员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税务机关财产损失的,处
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7—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23
24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期限
内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或者应解缴
的税款,经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
纳
纳税人拒绝代
扣、代收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税
务机关报告后,
税务机关直接向
纳税人追缴税
款、滞纳金,纳
税人拒绝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
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
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一)首次违反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两次以上违反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一)首次违反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两次以上违反的,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
—18—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25 税款征收 扣缴义务人应扣
未扣、应收而不
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
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
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
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
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
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
不满100%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罚款。
(三)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的税款或者
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不满50%
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过程中不予
配合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有通过各种形式隐瞒纳税人
收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为纳税人、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款征收 义务人非法提供 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
银行账户、发票、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
证明或者其他方 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
便,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
款: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
(一)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
26 少缴税款或者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 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
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
倍以下的罚款。 (二)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19—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27 税款征收 税务代理人违反
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造成纳税
人未缴或者少缴
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
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
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
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
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 (一)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万元以下
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超过5万元不
满50万元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
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
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28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逃避、拒绝
或者以其他方式
阻挠税务机关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
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
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
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反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的。 裁量基准
29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开户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拒绝接受税务
机关依法检查纳
税人、扣缴义务
人存款账户,或
者拒绝执行税务
机关作出的冻结
存款或者扣缴税
款的决定,或者
在接到税务机关
的书面通知后帮
助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转移存
款,造成税款流
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
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
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
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
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10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款。
(二)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0万元不满250万元
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处3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30 税务检查 有关单位拒绝税
务机关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五十四
条第(五)项的
规定,到车站、
码头、机场、邮
政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检查纳税人
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
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
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两次以上违反的,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发票及票
证管理 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
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
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
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
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非法印制发票25份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印制发票超过25份不满100份的,并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印制发票100份以上的,并处4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
32 发票及票
证管理 应当开具而未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
限、顺序、栏目,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部联次一次性
开具发票,或者
未加盖发票专用
章
具发票,或者未
按照规定的时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
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
发票专用章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
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33
34 发票及票
证管理
发票及票
证管理 使用税控装置开
具发票,未按期
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开具发票的
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
器具开具发票,
未将非税控电子
器具使用的软件
程序说明资料报
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报送
开具发票的数据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 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 元以下的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三)多次违反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
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
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按照税务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对个人处50
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 (三)多次违反且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
的数据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序号
35 违法类型
发票及票
证管理 拆本使用发票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5本以下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发票超过5本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6 发票及票
证管理 扩大发票使用范
围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 (一)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5—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37 发票及票
证管理 以其他凭证代替
发票使用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 (一)涉及金额不满5万元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8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跨规定区域开具
发票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 (一)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39 发票及票
证管理 未按照规定缴销
发票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定额发票不满5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
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 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定额发票5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0 发票及票
证管理 未按照规定存放
和保管发票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定额发票不满5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
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 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二)定额发票5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对个人处50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改正的,处2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7—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41
42 发票及票
证管理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跨规定的使用区
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
以及携带、邮寄
或者运输空白发
票出入境
丢失发票或者擅
自损毁发票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款。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元以下的罚款。
内改正,同时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罚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
(二)涉及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处1000
(三)涉及发票5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
(四)多次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定额发票不满200份的,或者卷式发票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不满50份的,对个人可以处50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得的予以没收。
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
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
份以上的,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
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不满100份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式发票100份以上不满200份的,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定额发票200份以上不满400份的,或者卷
(三)定额发票400份以上的,或者卷式发票200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 (四)多次违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
照前款规定处罚。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8—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43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
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
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
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发票及票
证管理 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
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非法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且50万元以下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的,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45 发票及票
证管理 私自印制、伪造、
变造发票,非法
制造发票防伪专
用品,伪造发票
监制章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
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
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
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
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1.涉及发票25份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25份且100份以下的,并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
章
1.未使用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 2.已使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30—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46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转借、转让、介
绍他人转让发
票、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
品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1.涉及发票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
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
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防伪专用品
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超过25份且10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
3.涉及发票超过100份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未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
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已使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知道或者应当知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 (一)票面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
道是私自印制、 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5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发票及票
证管理 伪造、变造、非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
法取得或者废止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的发票而受让、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 (二)票面累计金额超过50万元且100万元以下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票面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
开具、存放、携
带、邮寄、运输 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31—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48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导致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未
缴、少缴或者骗
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
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罚款:
(一)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
税款50%以下的罚款。
(二)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税款5万元以上的,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49 发票及票
证管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
照《税收票证管
理办法》的规定
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扣缴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 (一)涉及税收票证25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的
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 罚款。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 (二)涉及税收票证超过25份的,处200元以上500
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 (三)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
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2—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50 发票及票
证管理 自行填开税收票
证的纳税人违反
《税收票证管理
办法》及相关规
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
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 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
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 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 (一)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25份以下的,
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 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 (二)涉及未按规定使用的税收票证超过25份的,
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1 纳税担保 纳税人、纳税担
保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
担保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
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
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段提供担保,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段提供担保,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序号
52 违法类型
纳税担保 非法为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实施
虚假纳税担保提
供方便
违法行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
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一)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10万元以下的,处
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超过10万元不满50
万元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3 纳税担保 纳税人采取欺
骗、隐瞒等手段
提供担保,造成
应缴税款损失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
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
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
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一)未缴、少缴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下的,处未
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缴、少缴税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处未
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制定《裁量基准》,实现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体化,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支持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进一步加强京津冀税务执法区域协同,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规范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共7类53项
税务违法行为。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
—35—
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
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11号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36— 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印发
编辑人:郑学伟
审核人:靳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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