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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0  来源:迁安市税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28

发布时间:2022-05-23 15:5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现就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在5月申请退回4月费款,申请缓缴所属期为4月的单位应缴部分。2022年6月至7月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申请流程。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新开办的单位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申请缓缴,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旅游业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主要依据,其他行业类型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业类型为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统一对符合缓缴范围的行业作出标识。如对行业类型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参保单位需按规定流程修改或补充行业类型,并做出书面承诺。涉及变更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的,需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金额。单位对承诺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补缴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其中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在2022年12月征期内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单位补缴。参保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办事流程,依托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办、打包办、简便办”等服务方式。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3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2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业类型为主要依据,对行业类型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按规定流程修改或补充行业类型。涉及变更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的,需要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金额,从工伤保险登记行业类型变更月份开始按重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应缴费额。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保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上述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上述困难企业缴费状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以及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和参保人数300人(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月均参保人数)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五、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起可以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6月对5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六、补缴费款。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费补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按照冀人社规〔2022〕8号文件补缴。其他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七、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工作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各市要将本地区缓缴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编辑人:邢玉佳

审核人:靳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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