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交通运输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8-31  来源:迁安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唐山市交通运输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情形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对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等永久性设施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等永久性设施。
第三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等永久性设施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设施、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2对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车辆运件拖地行驶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项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车辆超载超限或运件拖地行驶。
第三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拖地行驶。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3对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五)项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进行集市贸易,设置棚屋、摊点等临时性设施。
第三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集市贸易,清除棚屋和摊点。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4对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七)项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堆放物料,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物品;
第三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打场、晒粮或者碾压煤渣、铁皮、秸秆等行为,清除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5对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养殖、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系牲畜等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条第(八)项   在地方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养殖、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作物,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系牲畜等;(九)其他影响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违反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养殖、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作物等行为属于初始阶段,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养殖、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种植农作物,悬挂物体、拉钢筋、拴系牲畜等行为,恢复原状。
5.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6对在地方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除地方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或在地面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当事先取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7对履带车、铁轮车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地方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唐山市地方公路条例》
第三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可以在地方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等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地方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地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8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首违免罚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但造成的物料遗撒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
  注:《唐山市交通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中所述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实际应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编辑人:赵学伟

审核人:李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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