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条目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违法情形) | 裁量标准 | 实施依据 |
城市桥梁管理 | 1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或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城市桥梁管理 | 8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或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
9 | 对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或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0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城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及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或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0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
城市照明管理 | 1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
1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刻划、涂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
城市照明管理 | 13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
14 | 对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9日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
16 | 对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接用电源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9日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城市照明管理 | 17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能耗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能耗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超过能耗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景观街、商业街、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建(构)筑物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9 | 对城市支路6层以上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0 | 对广场、桥梁、花坛、公园、绿地、重要景点水面等各类市政设施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1 | 对各类橱窗、牌匾、户外广告及各类标志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 |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夜景亮化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未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照明管理 | 23 | 对景观街、商业街、一二级街路、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未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 | 对户外广告未安装亮化设施和设备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5 | 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开闭夜景亮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次200元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每次2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6 | 对新建亮化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使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7 | 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亮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8 | 对城市中心区内其他需要设置夜景亮化的部位未设置夜景亮化设施及附属设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9 | 对夜景亮化设施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30 | 对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未做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水、防雷击、防漏电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照明管理 | 31 | 对产权单位未对夜景亮化设施进行检查,及时维修破损或有故障的设施,保证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3号;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道路管理 | 32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轻微 | 车货总质量在20吨以上30吨以下(含30吨)的 | 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修正 | |
情节较轻 | 车货总质量在30吨以上40吨以下(含40吨)的 | 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车货总质量在40吨以上45吨以下(含45吨)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车货总质量在45吨以上50吨以下(含50吨)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 | 车货总质量在50吨以上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不足百分之十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修正 | |
情节较轻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城市道路管理 | 3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城市道路管理 | 40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对紧急抢修埋没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时间:1996年6月4日;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市政设施管理 | 45 | 对占用桥涵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施工作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擅自利用城市桥涵铺设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对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对在桥涵管理范围内,驾驶超重、超高、超长机动车辆以及履带车擅自通行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不足百分之五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的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 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超过最大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未顶进施工或者不具备条件未分段开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市政设施管理 | 50 | 对纵向挖掘城市道路未分段进行,每段未控制在二百米以内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1 | 对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经妥善处理后再行作业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2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机具、物料以及弃土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3 | 对施工现场未围栏作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产权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一般 | 限期未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55 | 对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市政设施管理 | 56 | 对占压、填埋排水、防洪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对占用、堵塞、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58 | 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及起调洪作用的蓄水池塘内倾倒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等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元罚款 | 《唐山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60 | 对在排水、防洪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擅自接管,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擅自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超标污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管理 | 6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5日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64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少建2处以下或总建筑面积100平米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少建3处以上5处以下或总建筑面积100平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少建6处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上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管理 | 6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足2平方米或不足2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足0.5平方米或不足0.2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情节较轻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0.5平方米以上不足1平方米或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1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或1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
68 | 对未经批准或者选择未经批准的单位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5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6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70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管理 | 71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3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管理 | 76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2009年12月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4号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管理 | 8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5千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6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8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86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87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 |||||||
88 | 对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不足2平方米或不足2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不足0.5平方米或不足0.2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情节较轻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0.5平方米以上不足1平方米或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1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或1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89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9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情节较轻 |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91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 92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9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94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市容环境管理 | 95 | 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96 | 对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不足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超过一吨的 | 予以警告,处以每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97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两处以下的 | 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三处以上不足五处的 | 每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五处以上的 | 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两处以下的 | 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三处以上不足五处的 | 每处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五处以上的 | 每处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市容环境管理 | 99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两处以下,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5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情节较轻 | 三处以上不足五处,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五处以上,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150元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0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两处以下,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50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三处以上不足五处,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五处以上,且限期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清除的 | 对实施者处以150元以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01 | 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4 ≤a<10或10≤s<50;中型户外广告:1<a≤2或1<s≤5; 小型户外广告:a≤1或s≤1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小型户外广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10≤a<20或50≤s<100; 中型户外广告:2<a<4或5<s<1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a≥20或s≥10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市容环境管理 | 102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4 ≤a<10或10≤s<5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10≤a<20或50≤s<10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a≥20或s≥10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3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小型户外广告:a≤1或s≤1 | 小型户外广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中型户外广告:1<a≤2或1<s≤5 大型户外广告:4≤a<10或10≤s<50 |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中型户外广告:2<a<4或5<s<10; 大型户外广告:10≤a<20或50≤s<100 |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a≥20或s≥10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04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小型户外广告:a≤1或s≤1 | 小型户外广告:处以1000元罚款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中型户外广告:1<a≤2或1<s≤5 大型户外广告:4≤a<10或10≤s<50 |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中型户外广告:2<a<4或5<s<10; 大型户外广告:10≤a<20或50≤s<100 | 中型户外广告: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a代表任一边边长,s代表面积 大型户外广告:a≥20或s≥100 | 大型户外广告: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5 | 对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06 | 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位置使用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07 | 对设置牌匾标识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已同意的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更改设置位置、设计规格、样式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设置牌匾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08 | 对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不安全牢固。或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能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不安全牢固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的,未能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有安全隐患的,没有加固或者拆除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09 |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或者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期满后未及时撤除,且拒不改正 | 处以1500百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10 | 对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情节较轻 |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百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11 | 对设置人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或拆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2015年7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脱落、破损、陈旧的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或拆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有危险隐患的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或拆除,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12 | 对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未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不整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围挡设施外未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不整洁,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13 | 对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八十,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足百分之五十,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市容环境管理 | 114 | 对未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未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情节较轻 | 未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或未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符合安全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未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不符合安全标准,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5 |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未及时拆除相关设施,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清理和平整场地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16 | 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改正不及时且应清理和平整场地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改正不及时且应清理和平整场地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八十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改正不及时且应清理和平整场地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7 | 对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18 | 对未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5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跨度不足一米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跨度一米以上不足二米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超过批准的占地范围跨度二米以上的,或者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19 | 对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于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5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0 | 对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1 | 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于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应进行现场道路硬化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应进行现场道路硬化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八十,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应进行现场道路硬化不足百分之五十,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市容环境管理 | 122 | 对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3 | 对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清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于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污染路面不足十平方米,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污染路面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污染路面二十平方米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5 | 对施工作业开工前,未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6 |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27 | 对施工排水不符合相关规定,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8 | 对回填土未密闭苫盖,堆积高度超过地面三米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29 | 对停工场地物品未做到摆放有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30 | 对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于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31 | 对园林绿化部门、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随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清除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清除且为易清除物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清除且为不易清除物的 | 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32 | 对交通运输工具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清除,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不易清除的粘结类物质、腐蚀性物质,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对不易清除的粘结类物质、腐蚀性物质,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33 | 对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污染面积不足二平方米的 | 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污染面积在二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平方米的 | 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污染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不足八平方米的 | 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污染面积在八平方米以上的 | 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13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35 |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36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乱倒污水的 | 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 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37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2019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38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39 |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40 | 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41 | 对乱发广告、传单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2019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不按照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占地面积不足5平方米 | 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一般 | 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43 | 对室外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占地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堆放煤炭、砂石等物料未苫盖的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限期未改正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45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处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建筑垃圾不足1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5日 | |
情节较轻 | 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6 |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47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堆放物料占地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拒不改正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堆放物料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48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立即停止经营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拒不停止经营的 | 每次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49 | 对出售、倒运、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或者与其他混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出售、倒运、擅自处理餐厨垃圾的 |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与其他混倒的 | 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 | 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 ||||||
150 | 对擅自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处理的 | 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51 |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立即清除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拒不清除的 | 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52 | 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2019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的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市容环境管理 | 153 | 不及时清除携带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排泄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 情节轻微 |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 |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5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且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55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56 | 对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不保持整洁、美观,或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清除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清除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一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57 | 对渣土未及时清运,保持整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渣土不足10立方米的 | 处以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渣土1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渣土50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市容环境管理 | 158 | 对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地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占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公厕管理 | 15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0 |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1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公厕管理 | 162 | 对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但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3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凡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4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5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6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时间:199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餐厨废弃物管理 | 167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每月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报送当地市容环卫行政部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68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69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70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71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 情节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餐厨废弃物管理 | 172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 情节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73 | 对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收集容器及时清洗维护,保持完好与整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相关协议 | 情节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74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擅自停业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歇业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75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且废弃物在一吨以上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限期未改正的,废弃物在一吨以上五吨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废弃物在五吨以上十吨以下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废弃物在十吨以上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解除相关协议 | ||||||
餐厨废弃物管理 | 176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处以3万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情节较轻 |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的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5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处以5万元罚款 | ||||||
177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擅自停业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歇业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78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3万元罚款 | 《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餐厨废弃物管理 | 179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的 | 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者个人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80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81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012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 18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 过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发布时间:2013年4月3日 | |
情节较轻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 |||||||
情节严重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183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拆除的 | 不予处罚或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2007年10月28日十届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主席令第23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尚未竣工,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0.8倍以下 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已竣工,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8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已投入使用,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罚款 | ||||||
184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拆除的 | 不予处罚或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2007年10月28日十届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主席令第23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尚未竣工,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0.8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已竣工,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8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已投入使用,拒不拆除的 |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罚款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185 | 对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在责令期限内逾期未完成绿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并处每平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五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86 | 对城市规划区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在责令期限内逾期未完成绿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并处每平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87 | 对建设项目绿化工程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本地乔木树种未达到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每百平米绿地未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未达到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每百平米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达标,且与规定标准相比差距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 处每百平方米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达标,且与规定标准相比差距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处每百平方米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88 |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5%的罚款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已无法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189 | 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该绿化工程承包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5%的罚款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已无法改正的 | 对项目建设单位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90 | 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未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并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的 | 不予处罚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完成的 | 处所需绿化工程费用两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91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其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不足30株的 | 1.砍伐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2.移植树木的,处每株树木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30株以上的 | 1.砍伐树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移植树木的,处每株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92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93 | 对在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或者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拆除且恢复原貌的 | 不予处罚或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00千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拆除,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194 | 对毁损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95 | 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96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轻微 | 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197 | 对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198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199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0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1 | 对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2 | 对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3 | 对攀折树木,钉、拴、刻、划树木,剥刮树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4 | 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05 | 对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6 | 对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7 | 对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8 | 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09 | 对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 | 给予警告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10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11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12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13 |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 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完成,且未完成绿化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 | 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14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五倍罚款 | ||||||
215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16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四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30平方米以上的 | 处所占绿地价值五倍罚款 | ||||||
217 | 对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面积不足两千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五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每平方米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18 |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19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0 | 对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四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限期未补植的,树木基准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21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下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情节较轻 | 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六倍至九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限期未补植的,树木基准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22 | 对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补植且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四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死亡绿化植物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 | 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 ||||||
223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24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5 | 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造成树木死亡,且死亡树木基准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造成树木死亡,且死亡树木基准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 处树木基准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26 | 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的,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7 | 对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29 | 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绿地不足5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绿地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破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0 | 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擅自采挖树木1棵的 | 给予警告,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罚款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擅自采挖树木2棵以上不足5棵的 | 给予警告,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二倍罚款 | ||||||
情节严重 | 擅自采挖树木5棵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31 |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2 | 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完成绿化任务的 | 不予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两千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50五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且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两千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每平方米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
233 | 对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4 | 对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5 | 对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恢复原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改正不及时且占用绿地不足50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改正不及时且占用绿地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改正不及时且占用绿地100平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36 | 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7 | 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情节轻微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8 | 对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情节轻微 | 按每平方米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39 | 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放养牲畜1头或家禽3只以下的 | 处200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放养牲畜2头或家禽4只以上6只以下的 | 处3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放养牲畜3头或家禽7只以上9只以下的 | 处4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放养牲畜4头及以上或家禽10只以上的 | 处500元罚款 | ||||||
240 |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占用、破坏绿地不足5平方米的 | 处200元罚款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五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占用、破坏绿地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 | 处3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占用、破坏绿地10平方米以上不足15平方米的 | 处4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占用、破坏绿地15平方米以上的 | 处500元罚款 |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241 | 对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八条;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2 | 对古树名木剥皮、挖根、折枝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3 | 对古树名木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4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5 |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情节轻微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246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002年9月13日住建部令第112号公布;2011年1月26日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 |
情节较轻 | 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生态环境轻微破坏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造成生态环境中度破坏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 处3万元罚款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47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改正合格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实施时间:1988年6月1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情节较轻 | 限期改正不合格的;两次检查不合格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三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248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改正合格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实施时间:1988年6月1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限期改正不合格的;两次检查不合格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三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249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改正合格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实施时间:1988年6月1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限期改正不合格的;两次检查不合格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拒不改正的;三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的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情节严重 | 拒不执行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250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发布时间:1987年9月5日;实施时间:1988年6月1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且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251 | 对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 |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52 | 对工程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253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254 | 对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255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情节轻微 | 违反第二十四条防尘要求(一)(二)(四)(五)(六)任意一项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行使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违反第二十四条防尘要求(一)(二)(四)(五)(六)任意两项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违反第二十四条防尘要求(一)(二)(四)(五)(六)任意三项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违反第二十四条防尘要求(一)(二)(四)(五)(六)四项或五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56 | 对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立即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257 | 对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258 | 对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259 | 对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情节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60 | 对扬尘治理不合格的市政道路桥梁工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限期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限期未改正的,两次检查不合格的,造成环境轻微污染的 | 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三次及以上检查不合格的,造成环境中度污染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环境中度污染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² ,当灶头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 情节轻微 | 1、1个≤基准灶头数量<7个; 2、经营场所面积<150m²; 3、就餐座位数<100座; 4、烧烤炉具合计<3.5米 | 有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
无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情节较轻 | 1、7个≤基准灶头数量<10个; 2、150m²≤经营场所面积<300m²; 3、100座≤就餐座位数<300座; 4、3.5米≤烧烤炉具合计<4.5米 | 有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无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两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情节一般 | 1、10个≤基准灶头数量<15个; 2、300m²≤经营场所面积<500m²; 3、300座≤就餐座位数<500座; 4、4.5米≤烧烤炉具合计<6米 | 有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无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二万二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情节严重 | 1、基准灶头数量≥15个; 2、经营场所面积≥500m²; 3、就餐座位数≥500座; 4、烧烤炉具合计≥6米;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有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以上四万八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无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62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主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整改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1、1个≤基准灶头数量<10个; 2、经营场所面积<200m²; 3、就餐座位数<200座; 4、烧烤炉具合计<3.5米 | 拒不改正,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1、10个≤基准灶头数量<15个; 2、200m²≤经营场所面积<500m²; 3、200座≤就餐座位数<500座; 4、3.5米≤烧烤炉具合计<6米 | 拒不改正,予以关闭,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基准灶头数量≥15个; 2、经营场所面积≥500m²; 3、就餐座位数≥500座; 4、烧烤炉具合计≥6米;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拒不改正,予以关闭,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一般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 ||||||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 26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情节较轻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一般 | 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 |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65 | 对在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违法情形,任意一项) | 情节轻微 | 1、合计经营场所<50m²; 2、合计就餐座位数<50座; 3、合计烧烤炉具<2米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千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1、50m²≤合计经营场所<100m²; 2、50座≤合计就餐座位数<100座; 3、2米≤合计烧烤炉具<3米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1、100m²≤合计经营场所<300m²; 2、100座≤合计就餐座位数<200座; 3、3米≤合计烧烤炉具<4米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1、合计经营场所≥300m² 2、合计就餐座位数≥200座 3、烧烤炉具合计≥4米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市场监督管理 | 266 | 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无照经营的商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67 | 对城区户外公共城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情节轻微 | 立即停止的 |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再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三次及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妨碍执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500元罚款 | ||||||
非机动车管理 | 268 | 对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没有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下,且限期改正的。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存在5辆以上不足10辆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且限期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2019年4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上,且限期改正的。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存在10辆以上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且限期改正的 | 处二万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在相邻三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存在5辆以上不足10辆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超量投放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自行车(共享单车)互联网租赁运营公司存在10辆以上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且拒不改正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机动车管理 | 269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投放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下,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情节严重 | 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投放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百分之一以上,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0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投放的电动自行车有5辆以上不足10辆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严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投放的电动自行车有10辆以上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1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5辆以上不足10辆,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严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10辆以上,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机动车管理 | 272 | 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有5辆以上不足10辆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情节严重 | 在相邻三个路口之间的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同一个公园、广场内,同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有10辆以上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且拒不改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73 | 对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情节轻微 |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危害的 | 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
情节较轻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 | 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一般 | 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 扣留机动车 | ||||||
建筑垃圾管理 | 27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的;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
建筑垃圾管理 | 275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的;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罚款;个人处200元罚款 | ||||||
276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受纳建筑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受纳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受纳建筑垃圾20平方米以上的或1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单位处1万元罚款;个人处3000元罚款 | ||||||
27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20平方米以上的或1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建筑垃圾管理 | 27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不足4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4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或2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100平方米以上或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 ||||||
279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运输建筑垃圾不足1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运输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不足3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运输建筑垃圾3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运输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8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不足4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4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或2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00平方米以上或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5万元罚款 | ||||||
28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
情节严重 | ||||||||
建筑垃圾管理 | 282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足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较重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上不足150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50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83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0.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平方米以上不足4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 ||||||
情节较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4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或2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平方米以上不足4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00平方米以上或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4平方米以上或1.5立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
固体废物管理 | 284 | 对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责令后立即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责令后未立即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
固体废物管理 | 285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不足2平方米或不足2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不足0.5平方米或不足0.2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2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0.5平方米以上不足1平方米或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10平方米以上或1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或1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86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87 | 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
情节较重 |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
固体废物管理 | 288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足10平方米或不足5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0.5立方米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0平方米以上不足40平方米或5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2平方米或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4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或20立方米以上不足50立方米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2平方米以上不足4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的 | 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00平方米以上或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4平方米以上或1.5立方米以上的 | 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89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以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固体废物管理 | 290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9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轻微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足1平方米或不足1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平方米以上不足3平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不足3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较重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3平方米以上不足5平方米或3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严重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平方米以上或5立方米以上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292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情节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情节严重 | 在限期内未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293 | 对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行为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年内一次夜间施工 |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
情节较轻 | 年内二次夜间施工的 | 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年内三次夜间施工的 | 责令改正,处以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年内四次以上夜间施工的 | 责令改正,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4 | 对产生噪音的单位、个人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在5日内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注:违法的次数,以作出处罚决定为准。 | |
情节较轻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在5日至10日内改正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在10日至15日内改正的 |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采用暴力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满15日仍未改正的;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295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情节轻微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注:1.违法时间以噪声、振动检测完成的时间节点为准。 2.仅超标噪声适用加权噪声值。 3.表述违法事实时,采用噪声检测值;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对施工时间、加权噪声值以及对应的处罚基准进行说明。 加权噪声值=噪声检测值*加权因子。 加权因子根据违法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1.夜间二十二时至二十四时,加权因子为1; 2.零时至二时,加权因子为1.1; 3.二时至六时,加权因子为1.2。 例如:夜间二十二时至二十四时,噪声排放标准为55分贝。工地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经检测为60分贝,则加权噪声值为60*1=60,再用60-55=5,即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5分贝,属情节轻微; 零时至二时,工地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经检测为60分贝,则加权噪声值为60*1.1=66,再用66-55=11,即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1分贝,属情节一般。以此类推。 |
情节较轻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2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30分贝以上的;或者七日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296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 情节轻微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注:1.违法时间以噪声、振动检测完成的时间节点为准。 2.仅超标噪声适用加权噪声值。 3.表述违法事实时,采用噪声检测值;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对施工时间、加权噪声值以及对应的处罚基准进行说明。 加权噪声值=噪声检测值*加权因子。 加权因子根据违法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1.夜间二十二时至二十四时,加权因子为1; 2.零时至二时,加权因子为1.1; 3.二时至六时,加权因子为1.2。 例如:夜间二十二时至二十四时,噪声排放标准为55分贝。工地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经检测为60分贝,则加权噪声值为60*1=60,再用60-55=5,即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5分贝,属情节轻微; 零时至二时,工地施工过程中排放噪声经检测为60分贝,则加权噪声值为60*1.1=66,再用66-55=11,即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1分贝,属情节一般。以此类推。 |
情节较轻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20分贝以上30分贝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加权噪声值超过标准30分贝以上的;或者七日内三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29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且近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上2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2件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8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且近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上2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2件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9 | 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一年内一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注:违法的次数,以作出处罚决定为准。 | |
情节较轻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一年内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一年内三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一年内四次以上违法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00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的,且近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1件以上2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近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2件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301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上3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5件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302 | 对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上3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5件以上的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303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下的 | 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上3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5件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 304 |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处罚 | 执法中队 | 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在限期内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下的 | 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
情节较轻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1件以上3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3件以上5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且一年内有效信访投诉5件以上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辑人:窦双飞
审核人:刘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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