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城管局下放乡镇和街道权力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3-01-06  来源:太平庄镇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条目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违法情形)裁量标准实施依据
1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2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情节较轻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较轻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一般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及时纠正,造成危害后果严重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拆除的不予处罚或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
   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2007年10月28日十届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主席令第23号修正
情节较轻未经批准建设尚未竣工的,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内不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上0.8倍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一般未经批准建设已竣工的,超过批准期限二个月内不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8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未经批准建设已投入使用的,拒不拆除的,妨害执法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4对园林绿化部门、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保障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随时清除废弃物的处罚执法中队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清除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逾期未清除且为易清除物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逾期未清除且为不易清除物的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5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粘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两处以下或者五张以下,且限期清除,未留痕迹的对实施者处以五十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两处至五处或者五张至十张,且限期清除,未留痕迹的对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五处以上或者十张以上或拒不清除,留下永久痕迹的对实施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5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且妨碍执法的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6对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或者存在危险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电子翻板、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四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未按有关规定设置、清洗、更换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6指示牌、标语牌、霓虹灯、招牌、标牌、灯箱、画廊、橱窗、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7对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执法中队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中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设置小型户外广告,配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设置中型户外广告,配合执法,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配合执法,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配合执法,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唐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发布时间:2015年8月19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8对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两处以下且为易清除物品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含)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两处至五处且为不易清除物品的每处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含)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拒不改正,悬挂物、张贴物五处以上且为不易清除物品的每处处以四百以上五百元(含)以下罚款
9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0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未按批准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立即停止经营的不予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情节较轻拒不停止经营且两次以下违反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停止经营且两次以上违反的每次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且妨碍执法的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11对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  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挡设施外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和积土,可透视范围卫生整洁的处罚;对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未及时清运垃圾和粪便,保证垃圾、粪便的正常清运和下水道的畅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1对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对施工出入口和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和震动设施的处罚;对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进行车体、轮胎等清洗,保持清洁,并符合散体运输车辆相关要求的处罚;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处罚;对施工作业开工前,未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量、收集方式和清运时间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未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临时性公共厕所的处罚;对施工排水不符合相关规定,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对回填土未密闭苫盖,堆积高度超过地面三米的处罚;对停工场地物品未做到摆放有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1对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对施工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处罚;对未在批准的战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1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的,未顶进施工或者不具备条件未分段开挖的处罚;对纵向挖掘城市道路未分段进行,且每段未控制在二百米以内的处罚;对危及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通知该设施的产权管理单位的处罚;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机具、物料以及弃土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的处罚;对施工现场未围栏作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8日公布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限期未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立即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且积雪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且积雪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2对未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及时清运,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处罚执法中队予以警告,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予以警告,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3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处罚执法中队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立即改正,且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情节较轻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妨碍执法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
14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4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执法中队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乱倒污水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4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执法中队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14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等经营行为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4对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立即改正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拒不改正的,散发商品广告五十张(个)以下或只发生一次拒不改正散发广告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以两百元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一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散发商品广告五十张(个)以上一百张以下或连续发生两次拒不改正散发广告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散发商品广告一百张(个)以上或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拒不改正散发广告行为的对实施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15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布时间:2013年7月29日
情节较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轻微社会不良影响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5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8日;2017年9月28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
情节较轻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轻微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16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刻划、涂污的处罚;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情节较轻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6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电源的处罚;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时间:2010年5月27日
情节较轻逾期未改正的,影响照明设施使用的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照明设施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的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7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5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情节较轻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情节一般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150立方米以上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7单位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受纳5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情节较轻受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情节一般受纳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受纳150立方米以上个人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18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单位50立方米以下的;个人2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情节较轻单位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个人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单位100立方米以上150立方米以下;个人5立方米以上8立方米以下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单位150立方米以上;个人8立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执法中队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0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执法中队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立方米及以下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2立方米及以下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立方米以上的,个人倾倒、抛撒、堆放2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未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停业歇业在一日以内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停业歇业在三日内的,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停业歇业在三日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执法中队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停业歇业在一日以内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不予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时间:2007年4月28日;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
情节较轻限期未改正的,停业歇业在三日内的,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停业歇业在三日以上的,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22对毁损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22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线缆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22对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的处罚;对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的处罚;对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对攀折树木,钉、拴、刻、划树木,剥刮树皮的处罚;对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的处罚;对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的处罚;对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的处罚;对机动车擅自驶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00年8月4日公布施行;2016年12月15日公布修订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严重
22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执法中队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限期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的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情节较轻逾期十日内改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四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逾期十日以上改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22对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执法中队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情节较轻造成树木死亡,且死亡树木基准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造成树木死亡,且死亡树木基准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23对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执法中队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情节较轻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树木基准价值四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限期未补植的,树木基准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23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执法中队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下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的罚款《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2017年5月26日省12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公布
情节较轻树木基准价值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树木基准价值六倍至九倍的罚款
情节一般限期未补植的,树木基准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处树木基准价值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


编辑人:太平庄镇

审核人:太平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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