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公示信息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收费项目 |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 |
2 | 收费标准 |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
3 | 收费主体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4 | 计费单位 | 1、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按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运行期露天矿按开采量每立方米0.7元,地下矿按开采量每立方米0.3元,石油、天然气按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 3、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取土、挖沙、采石等按开采量每立方米0.3元,排放土、石、渣的按排放量每立方米0.3元。 |
5 | 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 5号) 4.《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 173 号) 5.《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 (2020) 58号) |
6 | 收费范围 | 本市内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7 | 收费对象 | 本市内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8 | 征收方式 | 开具电子缴费通知书 |
9 | 减免规定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5-7303695、7303671 |
编辑人:徐利
审核人:张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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