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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失信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 2023-03-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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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失信曝光典型案例

 

案例一:失信经营,销售不合格男士内裤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8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迁安市某服装店销售的“健硕”男士内裤(95%5%氨纶 B类合格品)和“战辉”男士内裤(95%5%氨纶 B类混号合格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2916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2022929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男士内裤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480元。

 

案例二:失信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的V字型安全帽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5日,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经营的V字型安全帽进行抽样,并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验。2022年10月14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V字型安全帽。2022年11月3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V字型安全帽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人体安全和财产安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V字型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V字型安全帽7顶(备样);

     2、没收违法所得23元;

     3、罚款600元。

案例三:失信经营、销售质量不合格保温式自动电饭锅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湛江市湛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保温式自动电饭锅(型号CFXB60-5ML)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软线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以及标称生产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2年10月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8月18日,当事人从遵化鸦鸿桥市场购进标称“保温式自动电饭锅(型号 CFXB60-5ML)  湛江市湛宝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市龙头镇叶东湛宝电器工业园”的保温式自动电饭锅6个,购进价格为110元/个,共用款660元,以120元/个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品的行为,对使用者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违法销售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不具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中的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决定适用一般情形予以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工业产品,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工业产品保温式自动电饭锅(型号 CFXB60-5ML)1个;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的罚款,罚款1160元。

 

 

 

编辑人:郭立杰

审核人:李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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