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4-17  来源:迁安市气象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气象局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升放气球的单位,务必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准予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升放,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至少提前5天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在拟升放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准予升放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升放。

三、升放气球活动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四、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升放气球活动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五、依法查处升放气球活动违法行为。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或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升放等违法违规升放气球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15-7663077。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迁安市气象局

2023年4月17日


编辑人:高志新

审核人:石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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