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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7  来源:迁安市行政审批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社信发〔202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930


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按照《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办”)负责,制定并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委托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受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六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评价机构应当采集包含下列内容的政务诚信信息,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开展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

(二)政务公开情况;

(三)简政便民情况,主要包括简政放权、便民服务、创新管理等指标;

(四)守信践诺情况,主要包括责任落实、政策履行、政府部门清欠、合同协议履行等指标;

(五)信用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机制建设、“双公示”信息报送、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管理、政务失信情况、部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等指标。

第八条评价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采集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通过受评单位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二)向各级人民法院采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三)通过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信息;

(四)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平台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六)通过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七)通过辖区企业、群众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八)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采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省政务服务办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同时,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政务诚信评价采取受评部门自查自评与评价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受评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梳理相关材料,由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自查自评报告和材料统一报省政务服务办。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对照《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中相关规定提供。

(二)评价机构以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采集的相关信息对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定期将评价报告和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办。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按照下列流程和规则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一)信息采集。按照评价内容,全面采集相关信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信息核实。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应当实地走访受评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请受评单位核实、补充相关信息。

(三)初步评价。评价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评价指标及标准,采用加权法和百分制,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评分,形成初步政务诚信评价报告。

(四)初评结果反馈。评价机构将初步评分结果和评价报告反馈受评单位确认。受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全部证明材料。(复评申请仅可提出一次)。受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初评结果即作为最终评价结果。

(五)复评。评价机构根据受评单位提出的复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分,修订评价报告,并反馈受评单位确认。

(六)评价结果审核。评价机构将经受评单位确认的评分和政务诚信评价报告及时报省政务服务办进行审核。

(七)评价报告反馈。经审核通过后,评价机构出具正式政务诚信评价报告,由省政务服务办反馈至受评单位。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出具的政务诚信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分和总体评价;

(二)单项评分及其说明;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每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务服务办将受评单位政务诚信评价结果汇编成册及时呈报省政府,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用于全省营商环境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将受评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归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受评单位发现评价机构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存在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务服务办反映,由省政务服务办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受评单位经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催促仍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的,评价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独立作出政务诚信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载明。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的,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开展本辖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


附件: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pdf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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