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1-1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和“人、物同防”的总体防控策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稳定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发布的技术指南落实防控措施。对疫情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主体,一律关停整改。

二、商场、超市、宾馆、饭店、药店、商店、“小饭桌”等经营场所应常通风、勤消毒,划设“一米线”, 设置废弃口罩回收箱,并在入口处张贴场所码行程码。从业人员须佩戴口罩和防护手套,消费者戴口罩、扫码、测体温后进店。

三、经营者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或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购进冷链食品,须提前24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和卫健部门报备,进货时应索要一单三证一码(进口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码),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合格的,须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北冷链物品追溯系统,系统分配追溯码后方可销售。进口冷链食品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购进的冷链食品应专区存储、专柜销售、专人管理,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接受核酸检测。

四、药店销售五类药品(清热解毒、退热、止咳化痰、抗病毒类、抗生素类)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退热”、“止咳”药品需审核身份证和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医院发热门诊处方。

五、快递行业主体应对来自国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快递包裹及时消毒处理,加强对重点防控区域的清洁消毒,消除死角死面。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接受核酸检测。

六、加强群众日常生活用品和防疫物资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囤积居奇、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暂时关闭农村集贸市场,城区集中交易市场实行封闭管理。市场内禁止销售、宰杀活禽和野生动物。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商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销售的畜禽水产品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和国家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农贸市场内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接受核酸检测。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投诉举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或使用无“一单三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药店违规销售“退热”、“止咳”药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现金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157620315

20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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