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马兰庄镇茂益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经营场所: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社区商住中心3号楼中心商
经营者:高**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鞋帽零售;日用家电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马兰庄镇茂益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编号:JY11302830081622;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2130283MABTB7DN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马兰庄镇马兰社区商住中心3号楼中心广场;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便利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发证日期:2023年12月11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
2024年03月0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迁安市马兰庄镇茂益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蕉、尖椒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26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QASYJC20241514和NO:QASYJC20241517的检验报告,其中NO:QASYJC202415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QASYJC202415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3月30日,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构成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2024年4月12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从乐亭县*****店购进尖椒,共购进54.3公斤,购进价格6.88元/公斤,进货款374元;于2024年3月8日从高碑店市*****水果批发部购进香蕉,共购进两箱,两箱香蕉共16公斤,购进价格6.25元/公斤,进货款100元。两种食品于购入当日开始在其店内销售。2024年3月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尖椒和香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3月26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QASYJC20241514和NO:QASYJC20241517的检验报告。其中NO:QASYJC202415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QASYJC202415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将两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至被调查时止,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尖椒54.3公斤(含抽样用量3.02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9.95元/公斤,销货款540元;被抽检批次香蕉16公斤(含抽样用量3.08公斤)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7.17元/公斤,销货款114.7元。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在发出召回公告后,无消费者退回被抽检批次尖椒和香蕉,也没有消费者向当事人反映食用被抽检批次尖椒和香蕉后出现不适症状的情况。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尖椒和香蕉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要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书,并做了进货验收记录,如实登记了进货台账。经查证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批次尖椒和香蕉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出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货或反映给其造成了伤害。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654.7元,违法所得654.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迁安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NO:QASYJC20241514和NO:QASYJC20241517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和尖椒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2024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两份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被抽检批次香蕉和尖椒已售完的事实;
3、2023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香蕉和尖椒进、销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被抽检批次香蕉和尖椒时,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4、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台账、进货凭证、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购进被抽检批次的香蕉和尖椒时,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2024年06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不罚告〔2024-0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被抽检批次香蕉和尖椒时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承诺书,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出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退货或反映给其造成了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李岩、裴洪伟
审核人:张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