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28日,交我分局查办的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案件交办通知单-唐环信电【2021】第(128)号:“闫家店卫生所西侧无名厂房,门上写着院内出租,院内有印刷设备且生产油墨,无环保手续。”案件收悉后,我分局高度重视,分局领导亲自安排进行部署,责成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信访人反映的企业全称为迁安市华鑫塑编有限公司闫家店分公司。该公司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主要经营范围:编织袋制造,废旧塑料回收等。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2020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15日。位于迁安市闫家店镇中心街2—1号,东侧、北侧均为林地,南侧为乡间公路,西侧为卫生院。主要生产设备为4台扎口机,年扎编织袋98万条。生产设备建有密闭厂房。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7月12日上午,我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闫家店政府工作人员对迁安市华鑫塑编有限公司闫家店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编织袋扎口作业,现场院内未发现印刷生产设备。针对信访人反映该公司建有印刷设备一事,现场经与闫家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印刷裁切设备早已被该镇政府拆除。
三、处理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分局做出如下处理:
为了保障周边群众环境权益,我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不得擅自增添设备;责成闫家店镇政府加强对迁安市华鑫塑编有限公司闫家店分公司日常督导检查,杜绝环境违法行为。
四、回访情况
2021年7月12日下午,我分局执法人员将上述调查处理结果电话回复反映人刘先生,反映人对我分局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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