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2-14)5号
当事人:深蓝信息技术(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657692XB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倪小明
住所:迁安市钢城大街玖鑫国际金融中心八层808号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日期:2007年09月5日
营业期限:2007年09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壹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烟草专卖和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以外的合法因特网信息内容);短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安全监视报警器材、监控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及辅助设备、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通讯终端设备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77******51
2022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函(收文号:13),在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惠民大街999号荣茂大厦6楼东北媒体运营中心对深蓝信息技术(唐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移送函反应的内容基本属实。2022年3月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奥林匹克标志 (Olympic Logo /Symbole Olympique/Olympic Rings)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先生于1913年构思设计的,是由《奥林匹克宪章》确定的,也被称为奥运五环标志,它是世界范围内最为人们广泛认知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它由5个奥林匹克环套接组成,有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是黄、绿环。整个造形为一个底部小的规则梯形。设计者:皮埃尔·德·顾拜旦,设计时间:1913年,启用时间:2002年,使用场合:奥林匹克运动会;标志图案:五个连在一起的环形;象征意义:五大洲团结互助、相亲相爱。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根据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以实力投伟业!鑫达助力北京冬奥三大工程圆满交卷!”的文章,经过编辑,把标题进行了修改,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网址:hhtps://mp.weixin.qq.com/sm.NtgWcGfMxFjslngkGkumw)上进行转载发表,标题为“【本地资讯】点赞!迁安这家企业助力北京冬奥三大工程!”,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集团融媒体中心迁安信息港2022-02-13 20.00
2月4日,举世瞩目的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国家体育场盛大开幕!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这种举世瞩目的盛会,背后隐藏着无数“幕后英雄”。其中大量的中国品牌为了冬奥会付出良多,涉及食品餐饮、体育设备、石油化工等多各领域,基础设施无疑成为各大钢企的“必争之地”,机会难得、意义重大!
作为北京冬奥的坚定参与者,冬奥价值的积极推动者,河北鑫达集团自2015年北京携手张家口获得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权后,就以品质招牌争得一席之地,用实际行动为盛会贡献着钢铁力量——HRB400E抗震螺纹钢直供张家口赛区,山地技术官员酒店、助建“冰丝带”国家速滑馆、延崇高速“奥运五环”大桥,连通北京城区和张家口赛区,惊艳世界。
鑫达抗震螺纹钢由于其在冶炼中加入多种金元素,因此比普通钢筋强度更高、韧性更好,具有较强的抗震性能和焊接性能,对于防震减灾、减少钢材资源消耗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前三段文字中间插入奥运会场地图片,图片上有奥运五环(分两排、上三下二五环相连)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文章中还出现了“北京冬奥、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等文字上。当事人使用的“奥运五环标志”、“北京冬奥、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奥运”等文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没有取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等权利人的许可。没有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当事人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战略合作伙伴,存在利益上的依存关系。在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抗震螺纹钢进行广告宣传的图文资料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其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本局认定,当事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没有违法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提取的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本地资讯】点赞!迁安这家企业助力北京冬奥三大工程!”文章、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事实。
2、2022年3月3日、3月10日、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磊 制作的3次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2-02-13 20.00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标题为“【本地资讯】点赞!迁安这家企业助力北京冬奥三大工程!”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奥林匹克标志、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事实。
3、2022年3月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2年3月3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倪小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王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5、王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倪小明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王磊有权全权处理相关事宜(在调查了解过程中代为陈述、申辩、举证、接收送达文书、要求或者放弃陈述和申辩、公开听取意见、听证等)的事实。
6、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卡片(收文号13)等资料(包括唐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理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件的通知及附件:涉嫌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违法行为案件线索)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的事实。
7、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磊签字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了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予以确认的事实。
8、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相关网页(首页、尾页)打印件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述编辑发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宣传素材来源属实的事实。
2022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2-1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由于疫情影响,听证会推迟到2023年1月11日举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自己不是为商业目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2023年3月10日,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罚意见。
本局认为: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各种侵权行为。当事人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包括广告宣传,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商业性质。在其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HRB400E抗震螺纹钢)进行广告宣传的图文资料中,当事人使用的“奥运五环标志”、“北京冬奥、北京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奥运”等文字标志。虽然当事人自述未收取广告宣传费用,但其与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利益上的依存关系。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是毋庸置疑的。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规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还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等权利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实际上是在为其战略合作伙伴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做广告宣传。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当事人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 年 07 月 31 日施行)—1(违法行为: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从轻(适用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 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并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 7.5 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窦爱泉
审核人:任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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