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5-3号
当事人:迁安市桂广日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中段鸿舟商厦一楼
经营者: 桂立广,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2201821993******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中段鸿舟商厦一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2022年8月2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佰岚朵”香水洗衣液(500g合格品)、“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2000g合格品)、“淑缪思”皂粉(1.608千克合格品)、“铭至雅”电源插座(MAX10-16A MZY-333合格品)、“邦牛”电源转换器(合格品)、“小妙人”纸杯(250mL合格品)、“小妙人”纸杯(250mL 加厚型 合格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2年10月1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1月18日,从事日用品、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中段鸿舟商厦一楼。当事人称2022年7月20日由送货车购进:“佰岚朵”香水洗衣液24瓶,进货价格1.5元/瓶,购货款36元;“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6袋,进货价格8元/袋,购货款48元;“淑缪思”皂粉8袋,进货价格8元/袋,购货款64元;“铭至雅”电源插座5个,进货价格8元/个,购货款40元;“邦牛”电源转换器6个,进货价格8元/个,购货款48元;“小妙人”纸杯54袋,进货价格1.5元/袋,购货款81元;“小妙人”纸杯(加厚型)36袋,进货价格1.5元/袋,购货款5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佰岚朵”香水洗衣液标注商标:佰岚朵,型号规格:500g 合格品,限用日期:2024-06-01,生产厂家:河北省文安县彼艾洁日用品厂,地址:河北省文安县康黄甫开发区。“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标注商标:可爱松鼠,型号规格:2000g 合格品,限用日期:2025-03-01,生产厂家:莒南县鑫玉洗涤日用品厂,地址:山东省临沂莒南县道口开发区。“淑缪思”皂粉标注商标:淑缪思,型号规格:1.608千克 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10412,生产厂家:山东鑫佳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工业园。“铭至雅”电源插座标注商标:铭至雅,型号规格:MAX10-16A MZY-333 合格品,生产厂家:普宁市占陇铭至雅电器配件厂。“邦牛”电源转换器标注商标:邦牛,样品等级:合格品,生产厂家:深圳市智能节能插座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富源工业区5栋388号。“小妙人”纸杯标注商标:小妙人,型号规格:250mL 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06-03,生产厂家:临沂市兰山区二龙纸制品厂,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工业园。“小妙人”纸杯(加厚型)标注商标:小妙人,型号规格:250mL 加厚型 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05-03,生产厂家:临沂市兰山区二龙纸制品厂,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村工业园。2022年8月2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佰岚朵”香水洗衣液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HG009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HG009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GB/T13171.2-2009《洗衣粉(无磷型)》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淑缪思”皂粉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HG009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QB/T 2387-2008(洗衣皂粉)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铭至雅”电源插座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JD016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检查、延长线插座的结构不符合GB/T2099.7-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 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邦牛”电源转换器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JD01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延长线插座的结构不符合GB/T2099.7-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出具的“小妙人”纸杯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QG008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杯身挺度不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小妙人”纸杯(加厚)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QG00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杯身挺度不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9月20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2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购进的被抽检批次“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和备样),“佰岚朵”香水洗衣液销售价2元/瓶,销售收入48元;“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销售价10元/袋,销售收入60元;“淑缪思”皂粉销售价10元/袋,销售收入80元;“铭至雅”电源插座销售价10元/个,销售收入50元;“邦牛”电源转换器销售价10元/个,销售收入60元;“小妙人”纸杯销售价2元/袋,销售收入108元;“小妙人”纸杯(加厚型)销售价2元/袋,销售收入72元。销售收入合计478元,从中获利107元。本局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货值为478元,违法所得107元。当事人未提供被抽检批次“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
对涉案“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标称的生产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8月2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拍摄的抽样照片,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进行抽样的事实。
2.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22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年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销售被抽检批次“佰岚朵”香水洗衣液、“可爱松鼠”天然柔护洗衣粉、“淑缪思”皂粉、“铭至雅”电源插座、“邦牛”电源转换器、“小妙人”纸杯、“小妙人”纸杯(加厚型)的数量和价格及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的事实。
5.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6.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4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告〔2023〕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年12月26日修订,2022年12月28日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12月26日修订,2022年12月29日印发)-《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597.5元至1075.5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2.罚款956元;合计106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马得良、魏振艳
审核人:郝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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