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5-6号

发布日期: 2023-05-0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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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简捷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场所:***** 

  经营者:***************  ;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乐凯南大街2567133单元502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水果、蔬菜、小家电、烟草制品、食用农产品(生肉、鸡蛋、水产品)、生活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织品、玩具、学生文具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2022811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80/包 合格品)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292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9109日,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水果、蔬菜、小家电、烟草制品、食用农产品(生肉、鸡蛋、水产品)、生活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织品、玩具、学生文具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化妆品零售的业务,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迁擂路东侧民和社区S2楼。2021425日,当事人称从诚方元商贸购进“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32包,购进价8/包,购货款256元。该婴儿手口湿巾标注商标:笨企鹅,规格:80/包 ,生产单位:长春市月祺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广宁工业园,生产日期/批号:2021-03-12;卫生标准:GB15979;有效期:两年;卫生许可证号:鲁卫消证字(2018)第1202号。购进上述商品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2022811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婴儿手口湿巾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20108QG01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内装量、产品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GB/T27728-2011《湿巾》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919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2929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购进的涉案“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2包和备样2包),销售价10/包,销售收入320元,从中营利64元。本局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货值为320元,违法所得64元。当事人未提供涉案“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主体信息。

    对涉案“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的生产者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81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拍摄的抽样照片,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进行抽检的事实。

    2.2022822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229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3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结算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笨企鹅”婴儿手口湿巾32包,购进价8/包,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10/包,销售收入共320元的事实。

   5.202331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6.202331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20234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告〔202315-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1226日修订,20221228日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1226日修订,20221229日印发)-《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400元至72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版)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版)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

    2.罚款6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田樱

审核人:高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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