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5-8号

发布日期: 2023-05-05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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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315-8

    当事人:迁安市尚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

    住所: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万嘉建材城精品厅6

    法定代表人:候旭东,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226**********

    联系电话:150**********

    联系地址: 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万嘉建材城精品厅6

    经营范围:建材、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及金属矿,润滑油脂、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接举报,当事人销售的“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是过期的,要求查处。20233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202333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6315日,从事建材、五金产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及金属矿,润滑油脂、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批发、零售的业务,住所位于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万嘉建材城精品厅6号。2021114日,当事人从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购进“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200袋(其中6袋批号20210930IDCW194袋批号20211027IDB3),购进价格33/袋,批号为20211027IDB3的薄层抹灰砂浆为袋装,外包装标注“立邦”商标,执行标准:DB11/3005-2017,产品类型:内外墙涂料,产品大类:砂浆,产品用途:适用于建筑内外墙的装饰保护,净含量:25千克,产品标准号:GB/T25181-2019,符合GB18582-2020/DB11-3005-2017,生产代码/生产日期/批号:3/20211027/IDB3,有效储存期:4个月,产地:天津;批号20210930IDCW的薄层抹灰砂浆除批号外标注的内容与20211027IDB3的薄层抹灰砂浆一致。当事人购入上述“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后在住所内以38/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1115日销售100袋(其中6袋批号20210930IDCW94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8/袋,销售收入3800元;20211112日销售50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8/袋,销售收入1900元;20211116日销售8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8/袋,销售收入304元;2022612日销售给举报人刘某东10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5/袋,销售收入350元;2022613日销售给举报人刘某东25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5/袋,销售收入875元;2022617日销售给举报人刘某东3袋(批号20211027IDB3),销售价格35/袋,销售收入105元,另有4袋(批号20211027IDB3)由于包装破损未出售、已丢弃。2022923日,在当事人、举报人双方在场、同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刘某东提供的“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进行抽样送检,经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23010001)检验结论:经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检验项目“28d抗压强度,MPa”,标注要求:≥5.0,实测结果:3.1,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抗冻性-强度损失率%”,标准要求≤25,实测结果:32,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14d拉伸粘接强度MPa”,标准要求:≥0.15,实测结果:0.08,判定:不合格。2023316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2023330日本局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上述“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标注生产日期20211027日,有效储存期4个月)已超过有效储存期后,于2022612日、2022613日、2022617日分三次销售给举报人刘某东共38袋,销售价格35/袋,销售收入共1330元,从中营利76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立邦”薄层抹灰砂浆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货值为1330元,违法所得76元。

    20234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告〔2023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7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万嘉建材城精品厅6号当事人住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提取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及2021114日购进“立邦”薄层抹灰砂浆200袋(25kg/包)的事实。

     2. 20229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丰乐大路581号制作的抽样记录、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立邦”薄层抹灰砂浆(QB105)进行抽检,当事人、举报人对“立邦”薄层抹灰砂浆抽检的方式、方法、过程、检验依据、送检过程无异议的事实。

    3. 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立邦”薄层抹灰砂浆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河北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4. 20233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5. 202343日和20234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立邦”薄层抹灰砂浆200袋,购进价33/袋,其中158袋销售价格38/袋,分别于2021115日、20211112日、20211116日销售,销售给举报人刘某东38袋(标注生产日期20211027日,有效储存期4个月),销售价格35/袋,分别于2022612日、2022613日、2022617日销售,另有4袋由于包装破损已丢弃的事实。

    6. 20234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立邦”薄层抹灰砂浆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21226日修订,20221228日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1226日修订,20221229日印发)-《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1662.5元至2992.5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版)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日修正版)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

      2.罚款166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122日修订,自20217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5



编辑人:宋冠军、徐天英

审核人:郝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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