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罚〔2023〕07-1号

发布日期: 2023-05-1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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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西峡口桥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 迁安市********

    投资人:郭海坤,男,汉族,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53********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润滑油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玩具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过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西峡口桥头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销售“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2023年2月20日我局委托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协助辨认,2023年3月23日我局收到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辨认书,经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辨认核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为假冒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悦泰海龙”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柴油车尾气处理液。2023年3月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07日注册取得第11650852号“悦泰海龙”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尿素的溶剂,用于对氮氧化物的合成物进行转换所使用的尿素;尿素的液体溶剂;工业化学品;气体净化剂(截止)。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06日。权利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3月07日注册取得第7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权利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一外地送货车上以28元/桶的价格共购进标注有“悦泰海龙”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40桶,在迁安市西峡口桥头加油站内对外销售。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能提供购进上述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交易记录,不知道供货方(供货人)具体名称、联系地址以及联系方式。2023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西峡口桥头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办公室门口处摆放有“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2桶,桶的正面中间位置标注有“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字样,右上角有一带有®标志的圆形图标,图标下有“悦泰海龙”字样,左上角为中国石化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下方有“中国石化出品”字样。桶的背面上方有:合格2022/05/08(6),右上角有一带有®标志的圆形图标,图标下有“悦泰海龙”字样,左上角标注有“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字样,中间部位为产品性能、储存方法、火灾及泄露时的处理、注意事项等内容介绍,下方有一行小字:本产品由“悦泰海龙”商标持有人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出品。左下角标有:净含量:10KG;执行标准:GB29518-2013;总经销:天津中石化悦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电话:400-*****;生产厂家:*******有限公司;厂址:河北省******;产地:河北.衡水。右下角为中国石化图形商标,图形商标下方有“中国石化出品”等字样。2023年2月22日,我局委托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进行辨认,2023年2月24日,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辨认书,上述商品属于侵犯该公司“悦泰海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柴油车尾气处理液销售了38桶,剩余2桶尚未销售,售价均为30元/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未缴纳税款。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注有“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事实。

     2、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28元/桶的价格购进标注有“悦泰海龙”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40桶,已经销售38桶,剩余2桶尚未销售,售价30元/桶以及销售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1200元的事实。 

     3、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1*****号、第77****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为“悦泰海龙”文字注册商标及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4、我局出具的迁安市监辩鉴通【2023】07-03号鉴别通知书以及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书,证明了我局委托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进行辨认以及上述商品属于侵犯该公司“悦泰海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 、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当事人的投资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被委托接受询问及全权处理迁安市西峡口桥头加油站相关事宜和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3年0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3〕0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的,可以处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0元到750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有“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2桶;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25日


编辑人:裴洪伟

审核人:郝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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