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B80HN7F
住所(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102国道北
经营者:卢长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文具用品、日用品批发零售;烟草制品零售;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北侧地面上摆放3个舒肤佳香皂包装箱(其中1箱未开封,另外2箱已开封),3个包装箱内共存放标注“舒肤佳safeguard”香皂191块。生产日期及批号分别为:8023053792 X20250109(80块);3041053750 X20260209(72块);3042053750 X20260210(39块)。其中生产日期及批号为:8023053792 X20250109(80块)香皂(“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15克;批号:8023053792)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店门口停放一辆车牌为“豫C 196BN”广汽传祺GS8轿车,车后备箱内存放有2个南孚电池包装箱,包装箱内共有7号电池250卡(500粒),5号电池共有117卡(234粒)。5号电池池体标注有“南孚®聚能环3,无汞碱性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5号AA LR6 1.5V,2023-02生产,有效期10年,GB/T8897.2”等内容;7号电池池体标注有“南孚®聚能环3,无汞碱性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7号AAA LR03 1.5V,2023-01生产(240卡,480粒)/2022-10生产(10卡,20粒),有效期10年,GB/T8897.2”等内容。上述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4月1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被立案调查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15年01月14日注册取得第13254903号“舒肤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三类: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妆品;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发胶;洗发液;护发素;化妆用润发脂;摩丝;头油;柔发剂;喷发胶;牙膏;香料;洗面奶;浴液;个人用除臭剂;防晒剂;防汗剂(化妆品);染发剂;烫发剂;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剂;皮肤增白霜;梳妆用品;护肤用化妆剂;洗衣剂;洗衣浸泡剂;家用亮色化学品(洗衣用);洗衣用织物柔软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擦洗溶液;研磨材料;研磨制剂(截止)。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01月13日。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32549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7日注册取得第1469801号“南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计算机,电子日程表,传真机,台秤,闪光灯(信号灯),电话机,麦克风,闪光灯(摄影),试电笔,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稳压电源,避雷器,电镀参数测试仪,消防车(电动的),电焊烙铁,非医用X光管,防护面罩,电子防盗装置,电池,蓄电池,电池充电器,电动开门器。商标专用权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06日。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4698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查,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未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场所迁至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102国道北。2023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沙河驿镇永财批零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北侧地面上摆放3个舒肤佳香皂包装箱(其中1箱未开封,另外2箱已开封),3个包装箱内共存放标注“舒肤佳safeguard”香皂191块。生产日期及批号分别为:8023053792 X20250109(80块);3041053750 X20260209(72块);3042053750 X20260210(39块),商店门口停放一辆车牌为“豫C 196BN”广汽传祺GS8轿车,车后备箱内存放有2个南孚电池包装箱,包装箱内共有7号电池250卡(500粒),5号电池共有117卡(234粒)。5号电池池体标注有“南孚®聚能环3,无汞碱性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5号AA LR6 1.5V,2023-02生产,有效期10年,GB/T8897.2”等内容;7号电池池体标注有“南孚®聚能环3,无汞碱性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7号AAA LR03 1.5V,2023-01生产(240卡,480粒)/2022-10生产(10卡,20粒),有效期10年,GB/T8897.2”等内容。2023年3月30日,我局分别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电池和香皂进行鉴定。2023年4月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上述商品属于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3年4月6日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上述商品中标注有“舒肤佳”,规格:115克,查扣数量:80块,批号:8023053792非宝洁公司商品,属于侵犯该公司“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从一辆送货车上(不记得时间,没记住车牌号)以3元/块的价格购进标注有“舒肤佳”的香皂(“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15克;批号:8023053792)144块;以3元/卡(1.5元/粒)的价格购进标注有“南孚”的五号、七号电池共480卡(960粒),在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票据或者进销货凭证。上述香皂(“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规格:115克;批号:8023053792)销售价格为3.4元/块,共销售了64块,剩余80块尚未售出;上述电池销售价格均为3.2元/卡(1.6元/粒),共销售了113卡(226粒),上述电池剩余367卡(734粒)其中五号电池:117卡(234粒)、7号电池:250卡(500粒)尚未售出。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非法经营额为202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注有“南孚”的电池和标注有“舒肤佳”的香皂的事实。
2、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以3元/卡(1.5元/粒)的价格购进标注有“南孚”的五号、七号电池共计480卡(960粒),销售价格3.2元/卡(1.6元/粒),共销售了113卡(226粒),剩余367卡(734粒),其中五号电池剩余117卡(234粒),7号电池剩余250卡(500粒)以及以3元/块的价格购进标注有“舒肤佳”的香皂144块,销售价格3.4元/块,共销售了64块,剩余80块的事实;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经营额为2025.6元,违法所得为48.2元的事实。
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469801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南孚”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第1325490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为“舒肤佳”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5、我局出具的迁安市监鉴委托字【2023-14】802号鉴定委托书、迁安市监鉴委托字【2023-14】803号鉴定委托书以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了我局委托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电池和香皂进行鉴定以及上述电池和香皂属于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和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舒肤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 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3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变更经营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4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3)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市监规【2022】9号)-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万元以下。
当事人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变更住所前未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并销毁标注有“舒肤佳”的香皂(规格:115克;批号:8023053792)80块,标注有“南孚"五号电池(2023-02生产)117卡(234粒)、7号电池(2023-01生产240卡、480粒;2022-10生产10卡、20粒)250卡(500粒);
2、没收违法所得48.2元;
3、罚款30000元,合计3004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郝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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