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2020-15〕25号

发布日期: 2020-07-3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0-1525

当事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营业场所:迁安市燕山大路南段红星美凯龙商场

    负责人:王永建;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北省****************

    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建材、五金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53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广告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0427日通过自有“红星美凯龙迁安商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xmklqa,账号主体: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发布“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的广告,未对附带赠送护眼仪的规格进行明示,未对购买1元爆款商品的数量、方式和购买条件进行明示,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02052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0427日,当事人通过自有“红星美凯龙迁安商场”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xmklqa,账号主体: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发布“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的广告,其中“—1—免费报名享特权,免费送眼部按摩仪+红包”、“①报名享免费特权,识别二维码报名,免费得眼部按摩仪+红包+1元爆款商品,免费得眼部按摩仪,免费得现金红包,床垫/花洒/木门/窗帘/瓷砖/地板/燃气灶等全部1元”的广告内容,未对“免费报名享特权”中附带赠送的护眼仪规格和每天限量领取100个进行明示,未对必须付9.9元成为会员方可购买1元爆款商品及每样1元爆款商品限制购买1件进行明示,未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消费者接受“免费特权”允诺的前提条件,于2020520日被立案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5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燕山大路南段红星美凯龙商场其营业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红星美凯龙迁安商场”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广告的事实。

     2.20206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利用“红星美凯龙迁安商场”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广告的活动细节的事实。

    3.202053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在“红星美凯龙迁安商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标题为“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广告的事实。

     4.20205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5.202053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受委托人被委托事项及相关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07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告〔2020-15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自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个五一小长假,不如来这儿看男神”的广告,以“免费报名享特权”吸引消费者注意,进而招揽会员,促进销售,在宣传过程中未对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进行明示,未对消费者接受“免费享特权”允诺的前提条件进行明示,此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行为的情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编辑人:魏军、沈文

审核人: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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