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0-10〕4号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冠华灯具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灯具、卫生洁具零售
2019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座便器产品上标称品牌“九牧王”、突出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并在其店外招牌上突出标注“九牧王卫浴”,涉嫌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1月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受让取得第1371830号“JMW九牧王”(文字字母组合注册商标),使用在浴室装置、淋浴器、小便池等第11类商品上,专用权续展至2030年3月6日;注册取得第11769944号“ 九牧王”文字注册商标,使用在坐便器、盥洗盆等第11类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权利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第1371830号和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JOMOO九牧”、“九牧王”系列商标(产品)在卫浴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5日从广东省潮州市购进座便器10台,进货价240元/台,以520元/台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座便器产品上粘贴有合格证等标识,上述标识上标称品牌“九牧王”、“九牧王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及“九牧王卫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九牧王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和“九牧王卫浴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的字是上下两行排列,“九牧王卫浴”字样排列在上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排列在下行,且“九牧王卫浴”字体明显大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字体。当事人在涉案产品上标注“九牧王”、突出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371830号注册商标“JMW九牧王”及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 九牧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主要识别部分均为汉字“九牧王”,在中文的语言环境中,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座便器产品经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辨认,认定为侵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所销售的座便器上使用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371830号注册商标及第11769944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相关公众施加普通注意程度极易发生误认,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其提供者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关系,已经构成近似侵权使用。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店外招牌上突出使用“九牧王卫浴”标识,强化了上述市场混淆行为,亦构成近似侵权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座便器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侵权座便器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未能准确说明进货来源和提供者,没有销售记录和经营账目。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座便器产品,在涉案产品上标注“九牧王”、突出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经营场所门牌标有“九牧王卫浴”字样等事实;
2.2020年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侵权座便器产品,不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进销账簿记录,以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3.2019年12月19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第1176994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权利证明文件,证明了权利人商标注册情况,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4.2019年12月19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座便器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 2019年12月19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荣誉材料及(2019)桂民终5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了权利人取得“JOMOO九牧”、“九牧王”等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对相关侵权商品提起商标维权诉讼等事实;
6.2019年12月19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及其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代表权利人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辨认及打假人员身份信息等事实;
7.2020年2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0年5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0-1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座便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侵权商品经营数量较少,且当事人五年内未受到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座便器10台;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二
年六月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唐新颖
审核人:宋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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